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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賣屋還能續住嗎?
讀者詢問:我們在北投與葉姓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期限從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租期1年。自從承租後,房東藉口「房屋設計師的客戶,想要參觀房屋的設計」為由,陸續讓設計師帶人來參觀。 {ad-優質推薦:嘉義房屋買賣資訊,嘉義房屋租售查詢,學生上班族嘉義租屋資訊}
直到5月16日,我們發現根本不是設計師,對方穿仲介制服。才警覺房東在出租同時,也打算要把房屋賣掉。我們便跟房東提出不再讓人參觀房子要求,結果房東5月18日謊稱要來拿之前物品,帶人看屋。5月21日房東告知我們,他要賣房子。 依據當初簽訂的租賃契約,可以堅持住到合約滿嗎?或可以要求怎樣賠償? {ad-優質推薦:想找嘉義房屋買賣資訊,快來看美美的嘉義店面出租,優質嘉義房屋仲介業者}
陳世杰: 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答:
讀者的租約為期1年,適用民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新房東須承接原租約,不得因房屋易手而終止租約,讀者有權繼續居住,直到原租約期滿。但讀者也不可因房東換人,而要求賠償或終止租約。
另外,要提醒讀者,在台灣房屋市場須留意原房東有無將押金移轉給新屋主,避免以後產生糾紛。
文章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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