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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李先生在有多筆土地,擬出售其中一筆,但有2015年地價稅未繳,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是否能僅就買賣之土地申請分單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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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解釋,地價稅之課徵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土地之地價總額計徵。因此李先生在轄區內的全部土地之地價稅,依規定由稅務局依轄內土地總歸戶後發單課徵。 但如果其中有土地因移轉需要,得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由移轉土地之義務人或權利人申請分單繳納,也就是說可由土地買賣雙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將該筆交易土地之地價稅,從全部地價稅總額內分別計算後分單繳納。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ad-優質推薦: 台南公寓, 楊梅店面, 新竹公寓, 苗栗賣房子, 五股別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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