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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日前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即便是夫妻間相互贈與不動產,也應依規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建物,為契稅條例中所明訂的課徵範圍,因此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並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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