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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配合總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出七項司改措施,包括協調法務部訂立民法第一六六條之一的施行日期,減少房市爭議,以健全不動產市場法制。
首先須說明者,司法院欲推動的是已制定的民法第一六六條之一規定,依據該條第二項,如果雙方合意完成不動產物權登記,他們之間的契約仍為有效。因此,移轉不動產的契約是否經過公證,當事人還是有選擇權,並非強制公證。
其次,有人以不動產契約公證是圖利公證人,增加交易成本反對施行,並無說服力。任何新制施行,必定有其成本,也會有人受益或受損。但成本存在或誰受益,並不是支持或反對新制的正當理由;只要制度的效益大於成本,而符合公共利益,就值得推行。
交易成本,包括協商契約、履行契約及糾紛解決成本等完成交易可能產生的成本,即使當事人選擇經公證,如減少將來糾紛解決的成本大於公證的成本,則並未增加交易成本。
在現行制度下,協助不動產交易進行的主要專業人員,是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明確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並預防糾紛發生的撰擬不動產契約事項,主要是地政士的工作;但依現行法律地政士所要負擔的責任,並無法滿足民眾預防糾紛發生的需求,這可由法院判決加以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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