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房屋曾經發生火災,售屋者卻隱瞞此事,未告訴購屋的民眾,這時,購屋的消費者除了可以請求房子的修補費用外,還能請求房子受到「火災汙名化」影響的損失,這是法院最新的見解。
顏姓民眾去年六月花了三百三十萬元,向石姓屋主購買桃園市的一棟房子,石姓屋主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內「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物損害」,親自勾選「否」。但顏姓民眾在八月進行房屋整修時,發現天花板有電線外露、鋼筋裸露、牆壁斑駁,問鄰居才得知房屋曾發生氣爆火災,顏再去函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確認房屋的確於十五年前發生火災。
火災造成價值減損
顏姓民眾進行線路換新,管路復原、室內天花板噴白,花了六萬多元,除了請求石姓售屋者賠償外,並請求火災汙名化影響房子的減損價值為十六萬多元,合計二十三萬多元。
石辯稱房屋雖於十五年前發生火災,但對於房屋並無結構或其他損害,當時的劉姓屋主已經修繕恢復至正常屋況,並居住多年後才於七年前出售予廖姓男子,廖再出售給他,房子並無減少其通常效用,顏請求損害賠償,並無理由。
桃園地院認為,民法規定「出賣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屬於一種法定無過失責任,房屋雖經劉姓前屋主修復,但是顏姓民眾在購買時並未充分被告知房地曾發生火災之事,且房子經顏整修而掀開輕鋼架,仍可見天花板燻黑、斑駁、電線外露及鋼筋裸露,足認房地確有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不能僅以買賣契約上記載現況交屋之約定,作為免除石姓售屋者應負瑕疵擔保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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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10 Tue 2017 21:28
火災汙名化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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