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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擺爛無極限 凶宅判決亂七八糟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凶宅」買賣爭議、以及房客自殺造成凶宅求償訴訟,一直是台灣房市中常見的糾紛。然而,由於我國法規仍未明確載明凶宅的定義,主管機關內政部也始終不願提出一套合宜的管理辦法,導致凶宅爭議頻仍、法官個個自由心證亂判一通,搞得庶民百姓無所適從。這一切亂象,真的該改了!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指出,近來法院有部份凶宅相關判決顯得荒腔走版,讓人大嘆法官不食人間煙火。茲舉其中兩例,其一為知名電視新聞主播史哲維,2年前於租屋處自殺身亡,導致房屋變成凶宅的案例。 房東向史哲維繼承人求償房價減損600萬,但台北地院法官卻認定,史哲維自殺時「精神狀況無法辨識個人及外在環境利害得失,並未故意侵害他人」,且房東房屋未出售,沒有實質損失。因此繼承人不需負賠償責任,判決房東敗訴。 {ad-優質推薦: 嘉義市房屋,   天母店面,   礁溪建地,   桃園農地,   屏東電梯大樓,   }

第二個例子更加「獵奇」,「恰巧」也是台北地院所判。北市李姓男子向房東承租光復南路某社區房子,但李姓男子母親卻因罹癌厭世,跳樓自殺。事後屋主賣屋,原23坪房屋,若依實價登錄價格可賣2990萬元;但賣方以凶宅為由,砍至2225萬元成交,房價減損約765萬餘元。 然而,房屋僅向李姓男子提告求償200萬元,台北地院竟說「自願跳樓不算凶宅」,判房東敗訴。 從這兩件凶宅判決可以看出,凶宅的定義是隨法官「心情爽」的,算不算凶宅就只是法官說了算,根本莫衷一是。如果法官高興,也能顛覆傳統世俗觀念,才會出現「自願跳樓不算凶宅」這種驚世判決。 其次,房客自殺使房子成為凶宅,連帶保證人、財產繼承人或親屬到底需不需要賠、要賠多少?也是法官說了算,毋需請教專家或估價師意見,反正法官永遠是對的。 而凶宅所衍生的爭議,以及一些奇奇怪怪的判決結果,源頭都是內政部不肯將凶宅定義入法,當然也欠缺凶宅賠償規範,放任爭議持續下去。到頭來民眾還是得靠自己多燒些好香,祈求天公伯保佑自己別買到凶宅、出租房子別遇到房客自殺。最重要的是,還要老天保祐別遇到恐龍法官了。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www.myhousing.com.tw {ad-優質推薦: 嘉義房屋出售,   桃園公寓,   桃園廠房廠辦,   楠梓廠房廠辦,   豐原工業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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