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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完成前變更起造人,是否要申報繳納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如以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出資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ad-優質推薦: 左營買屋賣屋,   嘉義市西區別墅,   中壢土地網,   桃園電梯大樓,   新化農地,   }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因為承受未完工之建物並出資繼續興建,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實質上是營繕工程之承受,非房屋買賣,故免徵契稅。但如變更起造人名義,實際上是變更後起造人向建屋者購買、交換或受贈而取得房屋,則應按契稅規定,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超過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ad-優質推薦: 新竹房屋網,   南屯區工業廠房,   五結農地,   台北建地,   桃園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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