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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稅捐處表示,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針對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展開全面清查。
該處指出,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此類經核准退稅的案件,應自重購土地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列管期間內如有移轉他人、出租、營業或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情形,將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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